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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不宜纳入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

         

摘要

cqvip:引言公共服务标准化是在行政机关、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实施的服务标准化活动,是通过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建立标准化的秩序,从而实现公众公共需求的不断满足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程序化。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包括办事流程标准化、工作时限标准化以及所需材料标准化。但就公证工作而言,因其特有的性质及客观实际情况,目前无法实现提供材料标准化,故不宜将其纳入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笔者试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阐述。

著录项

  • 来源
    《活力》 |2019年第23期|418|共1页
  • 作者

    郭臻; 董秀霞;

  • 作者单位

    大庆市大庆公证处 大庆 163311;

    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 大庆 163311;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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