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兽药市场指南》 >关于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变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23号

关于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变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9〕23号

         

摘要

按照《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批准的兽药临床试验如需延期,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期;如发生试验方案内容等变更,应向原批准机关报告。为进一步做好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延期申请以及变更报告等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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