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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摘要

一、基本案情 1994年3月3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北京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预购被告在北京西二环商品房二套。契约签订后,双方在房管部门进行预售登记,原告给付被告购房定金4万元及购房款200余万元。后由于被告逾期交房,原告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返还原告房款、定金及利息,并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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