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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调节性中间层主体——商业银行

         

摘要

如果说市场经济需要引导,那么最佳的手段就是宏观调控了.而在市场经济中有一些企业主体因为其特有的功能和特性承担起政府宏观调控的传导作用和配合作用,这些主体被一些经济法学者称为经济调节性中间层主体或企业性中间层主体,具体定义为依法成立的运用其货币经营,资本经营等业务,配合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特殊企业.它不同于一般企业,其运用的资源对宏观经济具有重大意义,资源配置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在市场结构中往往具有支配地位,并因此受政府控制的程度较深,是故经常被政府利用来实现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它也不同于社团性中间层和事业性中间层主体,其属于市场主体,主要是通过市场行为、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意图和社会政策目标.在宏观调控中经济调节性中间层主体因其特有的功能和特性,有其较之其它中间层主体所不具有的优势,具体在于:该主体拥有货币和资本这种可交易性最强、可流通范围最广的经济资源,同时通过信贷和投资这种最具有普遍性和交融性的市场行为,对市场进行调节.它一方面与政府宏观调控的工具(货币、利率、汇率等等)和其作用点(宏观市场中的资金运动或价值运动)具有同一属性;另一方面它又处于市场机制内部,成为微观经济市场的一员,作为市场要素发挥其调节作用.因而它具有政府与市场交接点的地位和功能,既便于与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有利结合,又便于同市场机制相容,很可能避免损害市场机制.可见,在宏观调控政策确定之后,经济调节主体及其调节行为构成了制约宏观调控效率的关键性因素.……

著录项

  • 来源
    《求实》 |2006年第z2期|150-151|共2页
  • 作者

    邱伟;

  • 作者单位

    华侨大学;

    福建;

    泉州;

    362021;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财政、金融;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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