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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可否提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

         

摘要

重庆市铜梁县一位姓陈的农民来信说:在2002年的8月至9月期间,包括我组在内的三个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得到征地费20多万元。征地费按年度分给村民小组的成员。在分配2002年当年的征地费时,按照我们村的土政策,以前一年8月底的人口计算。8月底后迁出和死亡的人口.可以参加分配.而8月底后迁入和出生的人口不能参加2002年当年的分配。部分村民因2001年8月底后家中有小孩出生,不能得到相应的征地费,对该方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请问,这种分配方式是否妥当?村民认为征地费分配不合理的,可否提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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