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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加式”侵害商标权如何追责?--以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广州市种茶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

     

摘要

一审案号:(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457号二审案号:(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号【裁判要旨】商品集散市场上销售者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自行使用带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包装物进行商品包装并销售,其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叠加式"侵害商标权,即制造侵权产品以及销售侵权产品双重侵权行为的叠加,不适用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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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科技》|2016年第6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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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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