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西藏政报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自然资202016号)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自然资202016号)

     

摘要

各地(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矿山企业: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设立、提取、使用和监管,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经费,实现绿色矿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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