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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谋职业补贴办法

         

摘要

正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促进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关于印发建立失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3]35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谋职业补贴是指,对享受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谋职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根据《营业执照》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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