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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中“暴力”的法教义学解构

         

摘要

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法条之间是特别法条和一般法条的关系,其所保护的法益是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受侵犯。本罪的“暴力”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作用于人身的“暴力”要求阻碍人民警察对职务的执行但不要求造成实际损伤,作用于职务辅助物的“暴力”适用“感知-妨害”标准,作用于执法相对物的“暴力”适用“控制-妨害”标准。本罪加重情节中“暴力”的手段应通过同类解释认定且要求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但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消极抵御的“暴力”、显著轻微的“暴力”和“软暴力”应被本罪所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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