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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铁路非运输企业参股路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保护

     

摘要

2021年3月,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深入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这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具有方向性的意义。2020年,国铁集团印发《国铁企业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将积极稳妥深化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一项重点改革内容。铁路非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非运输企业”)是铁路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经验积累,非运输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具有新型运营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重要的国铁企业,非运输企业投资的股权价值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投资股权保值增值事关混合所有制企业深度转换经营机制,是加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监管的迫切之举。《国铁企业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要求,要规范国铁企业参股投资,加强参股股权管理,切实防止只投不管。因此,非运输企业在参股路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外公司”)应特别注意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股东权利,即股权,主要表现为资产上的受益权和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包括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股权、表决权、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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