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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

摘要

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对被继续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因此在英国曾被为“死亡税”(Death Tax)。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这种税。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在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我国南京国民党政府曾于1938年10月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起开征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当时的政务院曾于1950年1月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其中列有遗产税,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开征。198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也曾提到设立遗产税问题:“现有些遗产数额较大,而且有增长趋势,征收遗产税的问题需要研究,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可以另行制定有关税法。”在1993年1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又提到了“开征遗产税”。在1993年12月国务院转国家税务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又提到了“开征财产税”。1997年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税种”。为我国遗产税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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