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检察实践》 >为泄愤点燃自己烧伤他人的行为定性

为泄愤点燃自己烧伤他人的行为定性

         

摘要

<正>[案情]被告人马某某因其妻子关某甲(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出走一事到其岳父关某乙家中说理,双方不欢而散。当晚23时40分许,马某某饮酒后出于气愤,携带装满汽油的塑料壶(容量为10升)再次强行进入关某乙家中。关某乙以及而后赶来的关某丙上前阻止其进入屋内,双方撕扯中,马某某将汽油从自己头部倾倒而下,并将汽油点燃,马某某周身起火后抱着关某乙的腿,后火被关某乙的家人扑灭。

著录项

  • 来源
    《检察实践》 |2021年第24期|79-79|共1页
  • 作者

    尚素丽; 张宏伟;

  • 作者单位

    1. 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 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分则;解释、案例;
  • 关键词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