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检察官 >无血缘关系人员合租房应当认定为'户'

无血缘关系人员合租房应当认定为'户'

     

摘要

一、基本案情王刚等3人以网上兼职为生,2020年4月与房东签署租房合同,共同居住生活在一小区房屋内,房间内设一张床和衣柜,3人购买少量生活用品。该房屋被房东一分为四出租,公用区为厕所和厨房,厨房内有菜刀、锅等用品供租户使用。4个房间内的租户互不打扰,彼此生活空间独立。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8期|62-63|共2页
  • 作者

    马汪璐; 罗婷凡;

  • 作者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61010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6100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3-07-25 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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