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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的行为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摘要

@@ [案情]朱某系某看守所监区管教科长,2009年,其在任的4个月内,由于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该监区内监管秩序严重混乱,手机、烟酒等违禁品被带入看守所内,监区内两个分别关押的重刑犯多次见面通话,互相传递手机及其他物品.另外,朱某违反规定让这两人担任号内安全员,将其铺位安排在监控死角,使二人活动失去监控.通过还原短信,发现其中包括涉案短信.统计结果显示,带入监区内的现金达1万余元,朱某同时存在收受在押人员现金的情况.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24期|74|共1页
  • 作者

    杜云芬;

  • 作者单位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061001;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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