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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质证

     

摘要

@@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是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实践中,部分公诉人对鉴定结论盲目采信,不加甄别,拿来就用,而鉴定结论却不一定是正确的.因此,审查起诉、法庭辩论等环节千万不能忽视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采信、质证.本案中,对于李某的伤势,广西A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为构成轻伤,但主检医师认为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后再作最终判断.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24期|48-50|共3页
  • 作者

    蒋义红;

  • 作者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5415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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