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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机动车号牌后让车主赎回的行为定性

     

摘要

@@ 一、基本案情rn2008年3月16日至5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为敲诈钱财,先后流窜于重庆市多个区县盗窃机动车号牌,得手后留下字条并夹在车辆雨刮器上,声称如果车主想要回车牌,就将150元钱打入指定账户,李在收到汇款后,再告知其车牌被藏匿的位置.两个多月,李某作案30余起,敲诈所得金额共计4800元.另查知,车主补办汽车号牌所需的费用为人民币105元[1].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24期|44-45|共2页
  • 作者

    陈洁婷;

  • 作者单位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4082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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