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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私自进行'捡漏配'业务如何定性

     

摘要

@@ 一、基本案情rn熊某某、袁某某系某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电脑部工作人员.2003年至2005年期间,该证券公司决定开展"捡漏配"业务,即将部分客户放弃的市值配售新股权益统一集中到公司操控的帐户上,购买新股后卖出赢利,赢利归公司所有.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6期|41-42|共2页
  • 作者

    杨娟;

  • 作者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518033;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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