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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未通谋事后帮助丢弃手提包并参与分赃的行为之定性

     

摘要

@@ [案情]2010年9月12日凌晨,蒋某在街上发现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停在路边未关好车窗,遂从车内盗窃了一个手提包,后搭三轮车到莫某的住处.莫某与蒋某一起打开手提包,发现包内装有现金13600元、三星手机一部、太阳眼镜一副.蒋某将盗窃所得的现金分了4100给莫某,莫某帮蒋某把手提包拿到河边丢弃,并将40100元挥霍光.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8期|73|共1页
  • 作者

    唐玉玲; 黄慧刚;

  • 作者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54660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54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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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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