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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相关途径探索

         

摘要

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高校教师在任职期间或者是受聘于高校的同时,需要按照自身的工资、奖金、薪资、补贴、津贴以及后续的科研费用、评审费用、讲课费用、劳动分红以及入职后所产生的其他奖金和实物等一切能够代表个人所得的财务进行纳税,这样才能够保证教师所获得的实际资金可以满足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的分类征收。同时,在当前高校所涉及的个人税收当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也使得学校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来执行,这样才能够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规划来找到最大程度降低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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