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纳税》 >查补销售额可以作为增值税-般纳税人的认定基数吗

查补销售额可以作为增值税-般纳税人的认定基数吗

         

摘要

问:我公司是去年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配件销售.2010年6月份,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2009年8月有一批产品发出未记销售收入,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20万元,遂依法做出了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上述款项我公司已于2010年7月缴纳入库.请问,我公司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可以将这笔20万元的查补销售额记入年应税销售额认定基数吗?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