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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投资利息可否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据实扣除

         

摘要

问:2013年,我公司从信托公司筹集到混合投资,信托公司除向我公司收取保底利息外,在我公司赎回股权时,还有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具体情况如下:2013年9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拟在某地块开发一个总投资10亿元的项目,公司账面仅有存款3亿元.为此,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信托公司拟定混合投资方案:首先,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用3亿元资金注册设立项目子公司B公司,然后通过“股本+溢价回购”模式,由信托公司向社会投资者募集7亿元的资金,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投入B公司.投资方案规定,该笔信托投资B公司每年需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年利率为6%.信托投资退出方案如下:3年后,B公司用8亿元的资金将信托公司名下的7亿元股权溢价回购,项目公司B作减资处理.请问,哪些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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