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税收经济研究》 >商品房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再考量

商品房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再考量

         

摘要

商品房权属转移契税的发生原因应当是房屋权属的转移,即物权转移才是承受物权人承担契税缴纳义务的原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将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规定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将合同债权作为了契税的发生原因.应将商品房区分为期房和现房分别规定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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