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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养殖户偷卖公司鸡被判刑

         

摘要

<正>案例:2005年11月25日,俞某和广东省湛江市香草鸡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草鸡公司)正式签订《委托养户养鸡合同》,并交纳保证金5000元。该合同约定,香草鸡公司向俞某提供鸡苗8983羽及所需饲料、药品和技术服务等,俞某负责提供场地和工人,养成后必须交由香草鸡公司回收,俞某按养殖情况领取工资和奖金。该批鸡的所有权属于香草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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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猪业观察 》 |2008年第2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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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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