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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一私藏剧毒化学品 私设电镀加工点的企业主被判两罪

         

摘要

日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开设电镀加工作坊的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翁某某(主犯)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蒋某某(从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月,翁某某在龙湖镇湖北村英厝头开设电镀加工点,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也没有办理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手续,其雇用蒋某某等人从事电镀加工作业,因蒋某某熟悉业务,在加工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帮忙解决,有时候还帮翁某某管理电镀加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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