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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曹中铭(知名独立财经撰稿人):减持股份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的权利,参与定增也是其权利。但通过高位减持低位定增,既不能成为其套利的权利,也不能成为其实现对上市公司控股的权利。基于此,个人有如下建议:一、大股东、实控人如果有高位减持股份行为的,应禁止其参与低位定增。尽管大股东等减持股份都会有不同的理由,但无法逃避“利益”两字。既然抛售了股份,也就没有“增持”的必要了;二、如果大股东、实控人在高位减持股份后要参与低位定增,那么个中套利的金额应全部上缴上市公司。一边高位减持一边低位定增的闹剧本不该上演,将套利金额全部上缴上市公司,既能增厚上市公司的收益,也能在市场中产生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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