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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曹中铭(知名独立财经撰稿人):对于产生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除了硕格罚款之外,个人建议可采取"两禁止"措施:一是禁止该上市公司三年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二是禁止其三内年启动再融资。有了"两禁止"措施,上市公司在产生违规行为前,肯定会掂量掂量后果、当然,大幅提高违规成本,还有待于对《证券法》的修订,《证券法》目前正处于修订之中,建议在"法律责任"章节要大幅提高违规成本,如果集体诉讼制度也能一并推出的话,则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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