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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曹中铭(知名独立财经撰稿人):《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当然也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根据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个人建议,私募基金在上报基金名称、募资规模、投资者数量、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且获得中基协的备案并同意后,才可发行产品。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可暂停其新产品的发行。如此,监管的主动权将掌握在中基协手里,无形中将有助于对私募行业的监管。而且,从更长远来看,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不能局限于备案制,而是应该逐渐向公募行业的监管标准靠近。其着眼点应主要侧重于行业规范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以及风险控制与合规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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