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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啄木鸟”还是“寄生虫”?——“职业打假”向“职业索赔、职业敲诈”转变亟需引起重视

     

摘要

“职业打假”存在“消费者”与“职业索赔人”界线需明确,“正当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不清,挤占行政执法和司法资源,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等问题。应当适时加强对恶意职业索赔人违法行为的打击。通过司法判例遏制牟利性打假行为。依法依规处置职业索赔人投诉。督促企业堵漏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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