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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笔迹材料的提取与送检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不断地深入经济交往、金融和办公自动化中,各种犯罪也向科学化、智能化发展。文件检验工作的新问题、新要求不断出现,需进行笔迹鉴定的案件越来越多。就目前笔迹鉴定的案源来看,绝大多数笔迹物证是由办案部门送检的。我们知道,评判物证是否同一,首先取决于鉴定主体对笔迹特征这一客体属性的认识和对笔迹特征的稳定规律、发展规律、变化规律的掌握程度。其次取决于主体的观察综合能力,即检验人员的主观条件,第三取决于客体特征的表现程度。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送检人员缺乏必要的文检常识,对所送需检材料要求所知甚少,因而造成送检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有些案件的物证材料不送原件只送原印件,且复印件复印效果又差,使有些关键性特征识别不请。由于受检材条件、样本条件所限,笔迹特征的表现无法足以使检验人员对笔迹特征的价值作出正确认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了影响。为使参与核实证据这项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为办案提供良好的条件,笔者根据几年来的实践和文检工作的要求就笔迹样本的提取、送检问题谈几点看法,以期、引起有关方面人员加以研究,以减少和克服检验中可能出现的失误或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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