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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

     

摘要

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法》以及随后最高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确立了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但是随着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单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并不能应对多样的环保公益诉讼所面对的情况。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制度配置和条件来说,建立以环保组织为主要类型,检察机关、环保行政机关以及公民个人予以补充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是一个适宜的方案。

著录项

  •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2016年第9期|P.93-93|共1页
  • 作者

    刘燕华;

  • 作者单位

    363500,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福建 漳州;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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