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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履行公证告知义务的原则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这样就将告知上升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定义务,成为公证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不告知就违反了法定程序。公证员违反告知义务,轻则会引起当事人对公证书效力的质疑,重则引起当事人与当事人间、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间、当事人与公证机构间的纠纷,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和公证机构的声誉。因此,公证员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是作为一名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义务,也是公证预防纠纷的基础,更是公证员维护和体现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避免公证责任风险的重要方式。确定公证告知的原则对公证实践有重要意义,不仅是保障公证当事人知情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完善公证工作,规范办证程序,提高公证人员执业水平,提升公证形象和质量的前提条件。

著录项

  •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2016年第2期|P.115-115|共1页
  • 作者

    李秀华;

  • 作者单位

    161100,黑龙江省龙江县公证处 黑龙江 齐齐哈尔;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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