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论两大法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之差异

论两大法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之差异

         

摘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待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态度和立法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当事人虽是证明主体,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依职权调查取证。英美法系在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完整的取证权利的基础上,严格禁止法官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此种差异的产生,可归因于诉讼理念及司法体制的不同。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