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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监管的必要性与限度——兼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法律性质

         

摘要

由于市场机制的两面性、交易当事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司法解纷机制的局限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峻现实,对合同进行行政监管确有必要。监管主要通过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和消费者的举报、投诉等,进行事前审查。监管权限限于行政处罚而不处理民事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实质平等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是对《合同法》的必要矫正和辅助,两法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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