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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制度协同性探析——以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为角度

     

摘要

调整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关系不仅依赖国家法律制度,也依赖党内法规制度.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党内法规制度既包括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以"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诸多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联合发文的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不包含狭义党内法规名称的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领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内在要求,生态文明建设的复杂性、专业性更易导致权力腐败,以及党内法规治党管党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关系的必然性.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制度不仅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而且通过党内法规制度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引领、补充和细化,以及两者之间的衔接协调,达到相互正向影响的协同效应,最终实现对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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