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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非正常撤离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摘要

在行政调解、诉讼、仲裁、ADR和ICSID机制等传统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中,我国习惯于以行政解决为主、以司法解决为辅来解决外资撤离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外资非正常撤离的特性,应当根据具体的纠纷情况充分运用ADR的功能,同时提倡外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的合同主体之间的纠纷采取国际商事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此外,我国政府还应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大力发挥国际司法协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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