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的重构

     

摘要

在重新构建我们的法律制度时,国家社会主义的立法者首先致力于一系列特殊的领域,比如劳动法、农民法和家庭法.在这些领域中,新的法律观点、集体思想、种族思想和家族思想,使一个即刻的重构变得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如今“私法”所剩下的领域,究其本质的“法律交易关系”(Rechtsverkehr)而言,已经退居到了次要位置.有人也许会认为,这就是一个纯粹的“剩余领域”(Restgebiet),随着时间的推移,还会不断缩减,因而可以忽略它.另外一些人则坚持认为,《民法典》作为对所有民族同等适用的通用法律制度,即使在今天也还是各种不同特殊秩序的基础;即便有一天会对这一领域进行一场改革,也必须保持它的这种核心重要性.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因而也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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