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四川财政》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补充规定

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补充规定

             

摘要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附加,一律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票据(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二、我省境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专用票据包括定额票据和非定额票据。通用票据为《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其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红色),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帐联(蓝色)由征收机关(单位)作为记帐凭证;第四联(绿色)由各地视具体情况定。通用票据的规格、内容、式样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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