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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市、州物价局、商务局(茧丝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7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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