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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6号

         

摘要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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