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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对华东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时的处理意见的批覆

         

摘要

<正> 华东公安部、司法部九月二十九日提出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罪犯.在缓刑期满后的处理意见,基本上是正确的,现在经我们作了若干修改,特转发各地遵照执行。凡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罪犯,在缓刑期满时,应根据其悔改程度,采取下列不同办法加以处理:一、确有悔改的具体事实表现者,得改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尚无悔改的具体事实表现,但亦无拒绝改造的事实表现者,可改判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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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53年第16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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