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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在农村整党中处理党员雇工、放债、经营商业和出租土地等问题的规定

         

摘要

<正> 为了在农村整党运动中正确地处理农村党员的雇工、放债、经营商业和出租土地等问题,特作如下规定。一、农村党员雇佣工人问题的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党员都应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参加并领导互助合作运动,为农业的合作化而努力奋斗。如有共产党员在经过党的教育后,仍坚持雇佣工人,从事剥削,因而变质为富农及其它剥削成份者,则应开除党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允许雇请工人帮助生产,而不以剥削论处:(1)党员家中确因病残、老弱而无人劳动,不得不雇佣少数短工或一个长工者。(2)党员本人或其子弟外出工作或从事其它劳动,家庭确无劳动力或无整劳动力,一时又不能参加互助组或生彦合作社,而不得不雇佣少数短工和一个长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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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53年第5期|35-3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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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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