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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没收、追缴、拍卖物品的联合通知

         

摘要

<正> 为了解决法院在拍卖处理没收物品上的困难,节省人力,减少浪费,充分利用国家物资,供应社会的需要,特对各级人民法院没收、追缴物品的处理提出如下办法,希即研究布置执行。1.凡各地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法律所没收、追缴的赃物,除应作为证据保存的,应原物上缴各主管机关的,以及需原物发还当事人的以外,应该由法院拍卖处理的和在民事案件执行中需要由法院标卖的物品,不论新旧破残一律交由当地供销合作社收购,法院不再另行处理,各地供销合作社亦不得拒收。2.上项由法院交给供销合作社收购的物品的价格,凡有收购牌价的应该照牌价收购;无牌价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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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56年第18期|93-9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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