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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地方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

         

摘要

<正> 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颁发地方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规定的通知晋财武字第909号1958年10月14日兹将地方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并决定:一、轻工、电力、机械、冶金、化工、建设、(建材部分)煤管、交通等厅、局所属省、市级和下放专署的地方国营企业,从1958年1月1日起实行。前已按规定予提的企业奖励资金及四项费用等均应按此规定进行调整.二、其它地方国营企业(包括公私合营企业)1958年仍按原规定执行。1959年起原则上均应按此规定执行。三、中央下放地方企业,1958年度仍照中央规定留成比例办理。以上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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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58年第30期|19-201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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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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