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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条件和完善建议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宅基地所有权的一种权能,也应当在可被收回之列。但是该条同样规定了收回程序中需包含政府部门的批准,导致实践中收回权主体不清,权利主体过于被动,非权利主体参与过多。同时,权利行使程序不明确以及救济规范缺位也阻碍了宅基地收回的进程。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权的性质、真正的权利主体以及收回条件,有助于使基本处于虚置状态的宅基地收回权更加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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