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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建筑与住宅法》简介

     

摘要

法国是大陆法律体系的主要代表。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系”。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颁行的“六法”,包括1806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成为西在陆各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纷纷效法的立法范本,以此为基础,从而形成了大陆法系。《法国民法典》包括总则和三个篇章。其中,第二篇“财产及地所有权的各种限制”,涉及到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役权或地役权;第三篇“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有对于债权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分配的顺位、时效等。此外,民法典强调了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法则。现代时期,法国民法对所有权不断扩大进行限制,对不动产所有权行使设置的若干限制,立法的指导思想已由注重个人行使所有权不收任何限制,转变为更加注重国家、社会干预私人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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