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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修订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

         

摘要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本行政区域内17类重大事项需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如果本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擅自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纠正或者依法撤销。根据新修订的规定,这17类重大事项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到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人民政府重大债务举借事项;就业促进、保障性住房、扶贫开发、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工程的安排;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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