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上海包装》 >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二)

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二)

         

摘要

6.1一般要求 6.1.1每一容器应按5.2标明持久性标记。对于有限数量(限量)运输的容器,其标记应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修订版)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06版)第3.4章的规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