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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未选择指定治疗方式应否获得赔偿——对(2018)京04民终第165号案件的评析

         

摘要

投保人出于对自己的健康保障考虑,选购了寿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万一患上重大疾病或疑难杂症,可以获得一份经济上的保障,不至于"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多少家庭因一人得重病而掏空全部家资,一夜致贫。尽管现在几乎人人都有医保,但是医保具有覆盖面广、保障水平低的特征,因此,需要商业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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