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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做好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工作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后,为了明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5月3日印发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该"意见"第三条指出"对于招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这一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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