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 >留置权“抗辩”功能的含义

留置权“抗辩”功能的含义

         

摘要

一、留置权的本质留置权是指"他人之物的占有人,在享有与该物产生的相关债权时,可在债务得到清偿之前留置该物"(日本《民法典》第295条)。所谓"在债务得到清偿之前留置该物",具体而言,虽然占有之"物"为他人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当返还,但权利人可以债权未获清偿为由拒绝返还。因为仅是"拒绝返还",并不存在权利的实体,所以可将其视为"对抗"权。若用法学的专业术语来表述,那么这个作用就是"抗辩"。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